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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來沒有想過那種電視新聞上的社會案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。

那天才剛把車停在巷口,轉身走不到50公尺,距離家門口也不到50公尺的位置,一輛機車從我的右後方靠近,拉走了我的提袋。

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,儘管這樣的案件時有所聞,但總覺得不會這麼倒楣。如此的低防備心,還讓我一度以為那個騎機車的人只是「不小心」勾到我的袋子。

等我意識到那是「搶劫」時,儘管想扯開喉嚨大聲呼救,卻覺得喉嚨像是被鉗子制住、只能嗚嗚的發出幾聲低音,而未能大膽放出聲音。

歹徒騎著機車飛速的離去,就算想追也無濟於事,只好立即將手機、金融卡全部停用,並且到警局備案。

踏入警局做筆錄還是生平第一次(希望不要再有下一次),那真是一個蠻讓人無言的一個過程。警察的很多問題我都難以回答,「歹徒穿麼衣服、戴什麼安全帽、騎什麼顏色的車」等,儘管我非常希望我能提供多點情報、以利警方辦案,但卻什麼線索都難以回想、覺得什麼顏色都難以確定,甚至也不願意再去回想當時發生的情景了。

結束筆錄返家後,還是有點驚魂未定,腦子裡盡是歹徒的身影和強橫的行徑,除了擔心他拿走我的證件為非作歹、又擔心他會拿著我的機車鑰匙騎走我的車,讓我的車成為他下一次犯案的工具。除了這些,也很不捨損失的財物,雖然說人沒受傷、只是錢財損失算是不幸中的大幸,但他拿走的東西都不便宜(手機、手錶)、手錶更是有紀念價值,所以心中對歹徒的恨意十分強烈。


不到12個小時,一位好心的里長通知我,有人撿到我的包包,包包內除了現金、手錶和手機遺失,其餘的東西都還在(我名貴的皮夾還在,真是萬幸,只能說幸好小偷很不識貨),重要的是,證件都回來了,有身份證就可以重新辦手機、可以無後顧之憂的面試中央社、可以到銀行去重辦金融卡。

可說是非常幸運。 (雖然被搶真的是衰到爆了!我和R講了我被搶的事,她幫我看了命盤之後告訴我,那天我走「車劫」,又走「劫財」,所以才會被搶。但日後會愈來愈順,教我不要擔心。怎麼說呢,我真得覺得算命果然是「馬後砲」耶,如果早點知道就好了...)

又隔了一天,當我正準備要去行天宮收驚拜拜的時候,警察打電話給我,要我去指認歹徒,說是他們「抓到了」!

警方的辦事效率如此之高,還真是令我訝異。報案的時候,我一直覺得被「吃案」了,因為他並沒有開給我三聯單,儘管調監視畫面的時候我人現場,卻也沒有給我任何書面、官方的報告。

對於指認歹徒,我也有些疑慮,總覺得不想再看到他、也不想讓他再看到我了。那種恐怖的心理壓力(害怕被復仇)讓我很卻步。

但警察信心滿滿的說,他不會記得我。 

到了指認現場,警察局裡來了六個要指認他的人(包含我),我這才知道這個可惡、下三爛的歹徒在短短三天之內,搶了六個人,其中三個人是連續犯案,不到15分鐘的時間連搶三個! 被搶的多半是歐巴桑,只有我一個是年輕小姐(所以警察根本虎爛我,他說歹徒不會記得我,但只有我一個是年輕小姐,又是他最後一個作案的對象,最好是他會不記得!)(怒!)

指認的時候又重新做了一次筆錄,前後大概花了兩小時,這段過程中我盡量的壓低身體、完全不想讓歹徒看到我、也不想跟他有任何的視線交錯。

警察問我要提出什麼賠償,我說要民事賠償附帶精神賠償。警察ㄎㄎ的笑了,還說什麼「如果你堅持,我會幫妳寫上去」。我心理納悶,我身為受害人被搶已經很倒楣了,儘管我知道精神賠償的認定很難成立,但難道我不能捍衛我的權利嗎? 所以我還是堅持要他寫上「精神賠償」,就算是寫爽的也無所謂。(無辜的受害者也只能用這種微弱的方式抵抗)

我想沒被搶過的人大概很難理解這種心情(但是希望不要透過被搶來理解),我現在騎車都超怕別人超車,只要有人按我喇叭,我就會心頭一驚。就算是白天,只要是一個人就會覺得「隨時可能受害」,這一點也不誇張,畢竟我就活生生經歷過這麼恐怖的事情阿!怎麼可能不因此有陰影?怎麼可以輕易的忽視我的精神受到創傷呢?

警察笑我的事情也就算了,更讓我生氣的是,這個人在搶我之前就犯下五起搶劫,部分的受害人有報案,部分的沒有,但警察卻不更積極主動的抓人,放任這個人四處犯案。我那天去看警方調帶的時候,警察說他在搶我之前,已經在當地繞了半個小時,後來終於遇到我。還說這個人已經被列入觀察,他們「注意」這個人很久了(為什麼一直以來都只是「注意」,而不去「抓」呢?)。

我非常慶幸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,也勇敢的去指認他(現在只能祈禱他改天放出來之後,不要記得我,不要找我算帳)。

雖然罵了警察一堆,但我還是要鼓勵他們,因為他們這麼快抓到這個犯人、花了很多心思調帶、跟受害者做筆錄,其實非常辛苦。根據警方的說法,最近有很多假釋犯出獄(七八月各一批),所以治安真得超差,他們努力的抓、政府大方的放,實在很打擊士氣。

我不得不同意警方的說法,某種程度上,台灣的法律確實對加害者有太大的包容度了。儘管某些犯人可能是不小心犯錯,值得被原諒,應該有重返社會的權利,但是,對大部分有犯意、有前科、四處為非作歹的犯人來說,讓這種人出獄(特赦)不是對一般社會大眾的威脅嗎?

所以我一直覺得「以眼還眼」的律法是對的。強暴犯就剁生殖器、或讓他被「強暴」,讓他設身處地的瞭解被害人的痛苦;搶劫犯就剁手,看他以後怎麼再犯?縱火犯就讓他活活被燒個20分鐘,誰叫他做危害社會安全的事。 (也許用詞強烈了,但請體諒我還沒從受害者的情緒中脫離出來)

最後,要提醒所有的朋友,

出門在外請小心!

盡量不要單獨!

包包不要掛在手上!

不要存僥倖心態,以為自己不會這麼衰!




ps.  照片攝於金瓜石,當然跟搶案無關,單純只是想讓心情開闊一點!衰事過去之後,世界會更美好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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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laireforyou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